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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工作

关于转发在国家宪法日深入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04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东方学院党委、各部门、各单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每年12月4日确定为国家宪法日。今年是第一个国家宪法日。为此,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关于在国家宪法日深入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并提出相关要求,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落实执行。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保证全员参与”的要求,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在师生中认真组织好首个国家宪法日活动,自主开展一次以普及宪法知识,弘扬宪法精神为主要内容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活动可结合实际,采取座谈会、报告会、知识竞赛、文艺活动等多种形式。相关领导要带头结合四中全会精神的学习和本职工作,谈体会、谈认识,为师生宣讲宪法课。要突出宪法知识教育,使“宪法是国家根本法”的意识深入人心。

二、积极探索课程改革与建设,使宪法常识、法治知识进课堂、进头脑。把法治精神教育与日常教育教学相融合、与学校日常管理相融合,与社会实践相融合,与校园文化建设相融合。逐步建立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教育长效机制。

三、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可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动员和支持师生服务社会,配合上级相关部门,深入乡村、街道,参加以宪法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法治教育实践,宣传群众,开展活动。

四、本次活动结束后,各部门、各单位要确定专人及时总结活动情况,其活动成果作为“六五”普法、依法治校工作的组成部分,纳入部门、单位考评体系。活动情况请于2014年12月8日前电子版报我办。联系电话:0571—87557041 邮箱:hjz@zufe.edu.cn

附件:1.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关于在国家宪法日深入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

2.教育部关于在国家宪法日深入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

浙江财经大学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12月2日

附件1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

关于在国家宪法日深入开展宪法学习

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

浙教电传〔2014〕413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每年12月4日确定为国家宪法日。为做好第一个国家宪法日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现将教育部《关于在国家宪法日深入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地各高校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好首个国家宪法日活动。要按照“保证全员参与”的要求,组织覆盖全体学生的宪法知识宣传教育活动,确保活动取得实效。要结合贯彻《浙江省教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多形式开展法治宣传,努力形成声势,扩大受众。要突出宪法知识教育,使“宪法是国家根本法”的意识深入人心。

二、结合课程改革和教育教学改革,努力使宪法常识、法治知识进课堂、进头脑。要把法治精神教育融入学科教育,融入日常管理,融入社会实践,融入校园文化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开发开设法治教育校本课程。

三、逐步建立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教育长效机制。以课程建设为载体,逐步把宪法和法治教育融入国民教育体系。鼓励各地各校探索在小学开设“法治常识”课程,在中学开设“法治知识”课程,在大学非法学专业开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公共课程。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在首个国家宪法日活动结束后,要及时总结活动日的情况,并于2014年12月10日前报送给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联系人:杨衡,电话:0571―88008948,邮箱:598345451@qq.com。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4年11月27日

附件2

教育部关于在国家宪法日深入开展宪法

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

教政法〔201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并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现就教育系统国家宪法日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安排和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国家宪法日集中开展全系统宪法教育活动

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宪法教育是法治教育的首要内容;培养尊重宪法、维护宪法尊严的意识是树立全社会法治意识的核心要求。为推进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重视和加强宪法教育,我部决定在国家宪法日同步开展全国教育系统宪法学习日活动,以此为契机,开展全系统的宪法教育活动。每个宪法学习日将结合国家宪法日的要求,确定一个或多个宪法知识要点作为主题。2014年全国教育系统宪法学习日的主题是:宪法是国家根本法。

自2014年12月4日第一个国家宪法日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在国家宪法日当天,以弘扬宪法精神为宗旨,以宣讲宪法基本原则和基本知识为重点,全面开展宪法学习教育活动。

中小学要组织开展以下活动:1.宪法晨读活动,利用晨读时间,选择宪法序言及正文中的适当章节、条款,组织学生集体朗读;2.举行特别升国旗仪式,了解宪法关于国旗的规定;3.上一节宪法教育课,围绕宪法学习日主题,以专题教育、社会实践、班队活动、远程学习等形式组织师生集体学习宪法知识;4.围绕国家宪法日主题,利用校园广播、宣传栏等形式,营造宪法教育氛围;5.校长要主持一次教职工宪法学习活动或者为学生讲授一次宪法教育课。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在上述活动基础上,采取其他教育方式和教学方法。

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要结合实际,采取座谈会、报告会、知识竞赛、文艺活动等方式,自主组织开展宪法学习教育活动。政法院校和专业师生要组织一次宪法宣讲活动,深入社区、中小学开展宪法教育实践活动。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本地方或本部门的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制作宪法教育的展板、宣传资料,主要领导要深入中小学参加或者主持一次宪法教育活动;要积极协调人大、政府、司法机关相关负责人以及高校师生进入中小学讲授宪法知识,配发相关读物、资料,支持中小学开展宪法教育活动。

二、抓紧部署,保证国家宪法日学习教育活动取得实效

各地、各高校要将第一个国家宪法日活动的组织工作,作为近期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部署,落实以下要求:

1.保证全员参与。各地要转发本通知,将国家宪法日的活动要求,部署、落实到每一所学校、每一个教育行政部门,做到全体知晓、全员参与。

2.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各地、各学校要结合本通知,制定本单位国家宪法日的工作方案,落实通知的相关要求,明确活动的具体内容和安排。

3.各级领导要切实起到表率作用。教育部门、学校领导不仅要积极参加宪法学习,还应当结合四中全会精神和本职工作,谈感想、谈认识,有条件的要主动为部门、学校讲一堂宪法课。

4.加强指导与评估。各地对学校国家宪法日的活动情况,要加强指导、监督并组织评估,要鼓励学校创新活动形式和内容;学校要对活动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建立活动档案。国家宪法日的活动情况和效果,要作为我部及各地教育“六五”普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等活动的组成部分,纳入相关的评价考核体系。

5.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各地、各高校要利用第一个国家宪法日的时机,积极组织开展国家宪法日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突出活动亮点、突出教育特色。拟开展的活动有创新、有特色的,可以及时报我部,我部将视情况组织媒体进行集中报道。

三、积极实践,探索建立宪法教育的长效机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将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作为加强法治教育、培养法治意识的核心内容,在开展好国家宪法日活动的同时,加强体制机制建设,形成宪法教育的长效机制。

1.要明确中小学宪法教育的目标任务。要将中小学课程已包含的宪法知识内容进一步整合,与法治知识课程设置相结合,研究制定开展宪法教育的基本要求,形成科学的教学安排和常态化的教育机制,探索建立宪法教育效果的考核与评估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明确中小学宪法教育的专门学时,并将宪法知识纳入中考的测试范围。

2.要加强宪法教育的支持体系建设。要组织专家编写、审定中小学宪法教育读本,利用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等资源开展网上宪法教育活动。有条件的地方,要向中小学配发宪法教育读本和宪法宣传挂图、资料。要健全保障机制,推动高等学校、研究机构的宪法学者、研究人员、学生进入中小学,开展或者辅助开展宪法教育活动。要加强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基础的宪法研究,鼓励和支持有关宪法教育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3.要科学安排宪法教育的内容。开展宪法教育,不仅要学习《宪法》的基本原则与内容,学习立法法、选举法、人大及各类国家机构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相关宪法性法律,还要与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 年大会上的讲话》等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相结合。学习内容要采纳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指导下形成的宪法学术研究成果,包含对我国宪法历史和发展道路的分析认识,对其他国家宪法的发展历史的比较借鉴,形成对我国宪法原则与实践的正确认识。

各省级教育部门、各部属高校在第一个国家宪法日活动结束后,要及时总结活动日的情况和经验形成工作报告,并于2014年12月15日前报送我部政策法规司。

教育部

201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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